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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税收筹划应该怎么来做呢?可以怎么做呢?该怎么给经营活动分类呢?这都是我们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要面临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一下经营活动中都有哪些税收筹划?

(一)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物资采购渠道的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主要影响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当期现金流出量和未来现金流量

1.物资采购渠道的选择:国内物资采购渠道可以划分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渠道购进。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是合算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包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但由于在现实生产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售价金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该如何选择呢?企业应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企业采购成本最小的购货渠道。

2.物资采购时间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应该在合法的申报期限内,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又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求进行筹划:对于工业企业及时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在限定时间内及时付款。

3.购货运费的选择

运费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效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收取运费应交纳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代垫并向购买方收取或自己负担运费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二)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产品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大量成本费用的核算,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产品加工方式: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通常情况下,在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同时,消费税作为加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将消费税作为扣除项目,进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2.期间费用与生产成本的筹划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有的据实扣除,有的在限额内扣除,有的加计扣除,企业应当明确国家相关政策,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

(1)对于限额扣除的项目,在最大化的限额内扣除。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3.固定资产的筹划

(1)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筹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改良的税收处理不同。相比较而言,维修费用能够尽快实现税前扣除,而改良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第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第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得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购入还是租入的税收筹划。

(三)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销售的顺利实现是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通过对销售成本和收入税收筹划,可以有效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

1.销售身份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和计税方法存在差异,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呢?

企业可以计算本单位产品的增值率,根据上表选择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如果企业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通过合并企业等方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如果企业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通过分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

2.促销方式的选择

由于现在大多数产品处于买方市场,商家为了盈利,会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吸引顾客,但各种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不同,企业的销售成本也不同。因此,企业应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最佳促销方案,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

3.销售模式的选择:视同买断代销还是收取手续费代销

(1)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受托方所有。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4.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委托代销还是分期收款

从税收角度看,企业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将导致应税收入确认时间和企业缴税时间不同,产生货币时间价值也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避免出现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但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时合并计算也会带来节税效果。

(1)不同税率的产品。

(2)提供不同税率的服务。

6.产品定价筹划

产品的价格并不是越高越好,尤其是对一些实行累进税率的产品,可能因为定价高1元,而使企业适用高税率,增加企业税负。

7.成套产品销售方式

当企业进行成套产品销售时,应注意成套产品中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所占商品的比重,如果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所占比重大,最好分开核算,防止适用高税率。

如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合理利用政策,减低税负。

(四)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1.分解营业额,降低税负

2.减少转包次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里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总承包合同依法计税贴花,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依法计税贴花。减少转包次数即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3.利用模糊金额或保守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税贴花。纳税人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时合同中所载金额不能明确,企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可以延迟交纳印花税。

所以,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这是一些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那么针对税务筹划具体要怎么做呢?这需要根据咱们的企业具体事情具体业务来筹划,赶紧收藏保存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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