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对此条款,有关部门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成员间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互助正在试点,是否纳入本法应当审慎研究,建议继续探索,在试点成熟后再纳入法律向全国推广。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这一条。
法律委员会提出,一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资、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建议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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