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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性暂时性差异怎么做分录(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

问题1: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了怎么调整?


解答:


对于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现,涉及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说明。


一、税务处理


(一)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还没有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就只需要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税前扣除折旧金额,直接按照正确折旧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即可。


(二)在发现时已经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多计提了折旧,在发现时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就需要撤回年度申报表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直接按照正确的折旧金额填报税前扣除金额即可。


如果因为撤回申报后,需要补缴税金,只要在规定时间按时补缴即可,不会有滞纳金的。


(三)必要时更正财报报表


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更正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话,税务方面也需要申请更正向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处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固定资产多计提属于会计差错,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适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直接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管理费用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错误属于会计差错,对于金额重大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则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


如果需要追溯调整的,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1、确认并冲减多计提折旧金额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确认应补缴的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需补缴金额)


3、余额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记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税基础是什么?


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取得成本为2000,2018年末公允价值为2400万,2019年末公允价值为2100,则2019年末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答:


不变啊,还是2000。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专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动,依然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问题3: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和税法上是如何协调的?


解答:


对于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是不一致的。


一、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所以该准则下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科目都没有。


所以,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去区分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只要存在差异,管它什么差异,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就是,然后所有调整结果就全部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中体现。因此,计提或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


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对于永久性差异,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


1、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实务中当然不会像上面这样分开做两笔分录,实务中都是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净额以及暂时性差异合并做分录的。这里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专门分开的,下面暂时性差异也将如此,不再重复解释。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换句通俗话说,就是可以分为暂时性先交税差异和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后交税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进行确认,也就是除开永久性差异影响外“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应该成正比例关系。


那么,对于暂时性影响的当期增加或减少的应交所得税,就不能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暂时性后交税差异,相当于企业暂时欠债,也就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单独拎出来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样道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先交税差异,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最后,再加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的永久性差异、暂时性以及“本年利润”计提的会计分录合并在一起: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务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差异的净额做会计分录,也就是只做最后的一个会计分录。通过上述分录,就把暂时性、永久性差异等联系到一块了。



问题4:技术研发期末无法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全部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解答:


对于研发费用,如果无法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情况下,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是费用化。


对于研发费用的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区分,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税务处理通常是接受会计处理的结果。


研发费用费用化以后,直接就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了,同时也在当期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如果资本化,也就是最终确认为无形资产后,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摊销,并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时间是10年。按照规定,在摊销期间可以享受摊销额的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会加大当期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会减少。



问题5: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6: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是指哪五步?


解答: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的同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


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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