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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道砖工程款税率(建筑用砂石简易征收)

前 言


近一时期,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走私活动猖獗,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境监管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非设关地走私又被称为绕关走私,而绕关走私又可以细分为海上走私、边境走私等。司法实践中,由于认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方式方法及标准不统一,导致在计核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款时存在较大的出入,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办案实践,对非设关地走私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



非设关地的界定


“非设关地”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表述,而与“非设关地"概念相对应的“设关地”概念却已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设立海关的地点”,是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由上可知,非设关地简单地讲就是没有列入海关监管范围的区域,包括非设关码头、仓库等。非设关地是一个国家(地区)的关境内,海关监管建筑用区之外的区域;从执法力量分布看,非设关地的执法力量相对稀疏薄弱,因此容易发生走私现象。



非设关地走私的特征


关于非设关地走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简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的;...”


由该条文可知,非设关地走私具备以下特征:


1、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海上走私,即绕关走私。海上绕关走私的方式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沿海岸边的非设关地点偷卸走私,包括砂石在我国领海上过驳再运到非设关码头上岸的走私;二是在陆地沿边的非设关国界便道孔道、界河(湖)等地点偷运走私;三是在沿江(内河,如建筑用珠江水域沿岸)的非设关地点偷卸走私。


2、逃避海关监管。非设关地走私是不经海关监管而将物品从一关境运送进入另一关境的行为。运送行为所以构成走私,是因为运送物品的起点和终点在不同关境而且运送行为未经海关监管。逃避海关监管具体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犯罪分子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第二,犯罪分子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3、偷逃应纳税款或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或限制性管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必须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这也是走私犯罪构成的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假如所运输、携带的货物、物品不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且不须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就算是实施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走私。



非设关地走私中如何认定货物的完税简易价格


非设关地走私中涉及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类:成品油、肉类冻品、白糖、固体废物等。走私不同类型的货物,涉嫌的罪名不同,例如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可能涉嫌走私国砖工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若属于固体废物,则可能涉嫌走私废物罪;若属于普通货物,则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同类型的货物,在认定完税价格的方式也存在差异。笔者仅以成品油为例,谈谈应如何认定成品油的完税价格便道。


(一)目前海关执法部门认定成品油完税价格的方式


在计算涉案成品油偷逃的应缴税款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计算涉案成品油的完税价格。实践中,海关计税部门往往会使用倒扣法来计算涉案成品油的完税价格,即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税率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具体做法为,由海警支队出具鉴定聘请书,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成品油的国内市场价进行鉴定,得出涉案成品油国内市场的批发单价,随后依据计算公式: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X关税税率 消费税 (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X关税税率 消费税)X增值税税率 计税价格X20%=国内市场批发单价,得出涉案成品油的计税价格(完税价格)。


(二)笔者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税率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 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征收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便道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从上述规定来看,属于第一优工程款先级的应该是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依次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法、拍卖扣减法等。在司法实践中,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计税部门为了举证的方便,往往都会径直使用倒扣价格法,而忽略其他几个方法,这体现出了在认定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出现了优先级紊乱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重点在于非设关走私犯罪中的证据的搜集和货物属性上,基于绕关走私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情况下,绕关走私的货物都是一些来源不明的货物,也就是无原产地、无品名、无规格、无成分说明的货物。这类货物通常都无法认定它的成交价格,因为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一些不法途径购买并走私入境的,因此没有买卖合同、货据单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和线索。以成品油为例,在第一优先级被排除的情况下,海关径直使用倒扣价格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优先级砖工都高于倒扣价格法。虽然由于涉案成品油属于无原产地、无品名、无征收规格、无成分说明的货物,因此无法找到其相同的货物,但是可以凭借海关掌握的类似货物的价格或类似货物的国际成交价来认定其完税价格。


综上所述,海关在认定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该严格按工程款照法律规定的各优先级执行,只有在穷尽了前一个方式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按顺序使用下一个方法来进行认定,而不能为了举证和搜集资料的便利而径砂石直使用倒扣价格法来认定。且需要注意的是,倒扣价格法对于某些特殊货物并不适用,例如白糖。


作 者 简 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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