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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前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有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财产清偿是在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二)债务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和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在公司设立时,有限责任的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中也载入了股东的有限和出资额,一旦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公司的股东仅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非以其自有财产来清普通偿公司的债企业务。如果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不足以偿付公司所负的债务,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前普通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清偿是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能够并且已经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不可能产生这一情合伙况。


(二)债务承担方式承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合伙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方式的混合。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必须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也不足以偿付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则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到破产为止。


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拒绝。但是该合伙人在承担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企业合伙人对已经履行了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按份之债,承担即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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