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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那一年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究竟是哪里来的呢?


在我们《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了里,并没有规定我们社会保险交费的具体比例是多少。


我们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是非常灵活的。


不过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2018年4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20%,养老保险累积结余支付月数大于9个月的地区要将缴费比例降低至19%。





2018年4月9日,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曾表示,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从41%降到的37.25%,总体的幅度接近10%,累计减少降低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其实我们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是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的,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之外,基本上设定缴费比例的权力是有个地级市拥有。


产生这个原因主要在于社保基金都是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思路建立起来的。因此,国家通过通知的方式设定条件,设定上限,来实施阶段性降费。


由于养老压力比较大,从2018年7月1日起,我们国家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调解人口输出省份和人口输入省份的养老金收支平衡问题。





而且文件明确,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的养老基金缺口有地方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各统筹地区地方政府要自行承担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也就是说,政府承担兜底作用。


所以,各地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还是在每一个地级市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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