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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税收政策 房地产公司分立税收政策最新




问:


我司A公司在2020年进行了续存分立,将原A公司分立为A公司 B公司。分立前:A公司实收资本为1038万,分立后:A公司实收资本520万,B公司实收资本518万。同时将A公司原有部分资产分割给新设B公司(两套房产:一套原值234万元,净值是223万、一套原值270万,净值258万;一辆车:原值63万,净值38万)请问:



1. A和B公司该如何账务处理?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文规定:增分立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A公司这两套房产是有进项税额的,已认证但未抵扣进行抵扣,请问在A公司未注销前,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B公司现在是否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要如何处理?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周盛生回答道: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等待!现将您问题解答如下。


1.A和B公司的账务处理


1)A公司的账务处理


A公司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先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518万(我看你写的新公司B的注册资本为518万,我猜你描述资产时有1万差异是写错了,净房地产值合计应该是518万)


累计折旧48万


贷:固定资产 566万


A公司转出资产,做减资处理,需要去进行工商变更,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518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18万



2)B公司的账务处理


B公司属于新成立公司,以从A公司 转入的资产原值入账,同时增加实收资本,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67万


贷:累计折旧 48万


实收资本518万



2.正如你所说,根据国家税务最新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规定,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贵公司所述情况是存续分立,不能适用上述政策,因此B公司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当然,从情理上看似这种情况也可以在B公司去抵扣留底税额,但是法理上是行不通的,税局一般会依法办事,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很难站在企业立场去执行税收政策的,类似实物中还有很多不近人情的规定或者说税法空白,这有待于立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您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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