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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电影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负问题凸显 涉及废钢全流通环节

孙建生介绍,废钢铁全流通环节是指废钢铁从产生到最后使用的整个过程,即废钢从原始状态经零星回收(散户)—集中储存(回收站)—加工分选(加工企业)—成品销售(贸易商或钢厂)的整个过程。如果把给加工企业供货的供应商称为前端供应商,那么从工商经营的角度来看,前端供应商包括散户和回收站;从税收对象来看,散户相当于个体户,回收站是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而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人)。废钢从零星回收至加工为成品销售的全流通环节也是增值税从0上升到13%的过程。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资源再生回收企业9万多家,年资源回收量达3.7亿吨,其中废钢铁数量占70%以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废钢加工企业的数量未能有确切的统计数据。自2015年工信部开展废钢铁加工企业准入活动以来,至2018年,共有252家企业成为工信部准入企业,加工能力为7000万吨;2019年公告企业有148家,加工能力达4000万吨。预计入围企业合计加工能力超过1.1亿吨。


可以预见,废钢行业的体量将愈发庞大,建立规范的行业秩序和公平的竞争规则十分必要。2019年,我国废钢资源量达2.4亿吨,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0.5亿吨、社会回收废钢1.9亿吨;钢铁企业用废钢2.16亿吨,铸造企业用2000万吨,其它用500万吨。预计我国废钢资源量将在2025年、2030年、2035年分别达到2.9亿吨、3.3亿吨~3.5亿吨、3.8亿吨~4.0亿吨,每年的增长量为0.1亿吨~0.15亿吨。


开票即亏损 解铃还须系铃人

按照2018年税总28号文的要求,必须有税务局开出的税票作为进项票,企业自制凭证(收购发票)不再作为进项成本抵扣凭证。现实情况是:前端供应商(散户或回收站)销售废钢给加工企业时都不开税票,导致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增值税虚开(无进项票抵扣)两大风险,也产生了前端供应商(个体或小规模)的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各地废钢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问题。“这是目前废钢行业内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废钢行业就无法健康有序地发展。”孙建生强调。


孙建生算了一笔账:现阶段,作为前端供应商的散户(个体户)和回收站(小行业规模)以及加工企业(一般人),每个环节的利润为20元/吨~50元/吨不等,平均约30元/吨。如果散户(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票,需要交纳3%增值税、1.5%(平均)所得税,合计需要交4.86%的税,以废钢2500元/吨(不含税)计算,开票每吨交税121.5元〔[3%(1 12%) 1.5%)]2500〕,亏损91.5元(30-121.5);如果是回收站(小规模)交纳3%增值税,则亏损45元/吨(30-3%2500)。因此,不论是回收站(小规模)还是散户(个体户),作为前端供应商只要开票,就会产生亏损。“这是前端供应商不愿意开票的主要原因,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降低前端供应商的税负。”孙建生指出。


仔细分析,还可按照该建议进行对比:增值税方面,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仍为13%,只是征收对象发生变化;所得税方面,由于前端供应商的税率应为1.5%,而实际收得率几乎为零,如果所得税降至0.5%,让前端供应商能够主动开票,所得税实际收得率会大大提高,若按90%测算,所得税收得率为0.45%(0.优惠政策5%90%)。特别是按照目前的社会回收废钢量(约1.68亿吨)及其不带票比例(约70%)计算,政府可增加税收18.9亿元。


按此建议,前端供应商开了票,免除了涉嫌偷逃税风险,作为纳税税收人提高了社会地位;废钢加工企业有了进项票,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避免了成本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还可以免除企业为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管理成本(收购单、出库单、磅码单、质检单、运输单、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照片的核实、传递、保存等都可以简化),同时大大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审计)核查的人力物力,真正达到了前端废钢供应商、加工企业、政府税收三方共赢的目的。


孙建生认为,只有通过降2021年低前端供应商环节的税负,消除前端供应商和加工企业的税务电影风险,减少异地开票现象,企业家们才有可能放手大胆经营,产业资本才会进入,废钢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整个废钢产业也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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