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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用地企业,从约定投产竣工年度起, 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条


对新引进租用办西安公楼宇、标准厂房的,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人民币/年(含)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条


对化学药品、仿创结合类药品、生物制品等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优惠政策万元、500万元、250万元资金奖励;对中药(天然药物)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250万元、1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械证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给予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对区内企业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取得Ⅲ期临床批件的税收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资金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高新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血库协会(AABB)等国内外先进体系相关项目认证的,给予项目申请人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研发生产并新获得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50%连续3年给予奖励。对持有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并在园区落地转化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共享平台建设,对纳入当年特色载体建设专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入及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家级公共平台,为区内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一次性按服务费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培育、建设生物医药类园中园,对经高新区认定为招商平台的园中园企业,当年园区内企业对昆明高新区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10%给予园中园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依托重点企业,联合大型医院、行业高新区协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体检中心等共同建设生物医学公共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生昆明物医药企业提供开发精准治疗药物的数据支撑。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认证的公共数据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生物制药类企业将重大品种引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经高新区聘请的生物医药专家组认定为重大品种的,从该品种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每年按照该品种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前三年分别给予100%、90%、80%扶持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30强的生物医药类企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昆明高新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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