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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税法修订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很多人都要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做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今,2019年已进入最后2个月倒计时,面对明年有史以来第一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想必大家也是满腹疑问。今天就以下几个重点问题,帮助大家理一理明年的汇算清缴。


1、个税汇算清缴到底哪些人需要办?哪些人不需要办理?


2、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3、个税汇算请教是单位一起办,还是自己去办?


4、汇算清缴的4个注意事项


5、汇算清缴必知必会的10个问题


一、个税汇算清缴,哪些人需要?哪些人不需要?

先来举个例子:王平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阶层,每月工资40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所得了,还需要明年汇算清缴吗?


像王平这种工薪阶层,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甚至都预扣不着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因此这部分个人就不需要明年再汇算清缴了。


大家都清楚了吗?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张图片来了解一下到底哪些个人需要在明年汇算清缴!






二、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怎么计算?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80% 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三、个税汇算请教是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四、汇算清缴的4个注意事项

1、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3、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正常补税不存在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补缴平时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五、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知必会10个问题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没有综合所得这个概念的,自然也没有汇算清缴这个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啊,并且要办理。汇算清缴。那么大家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有一种大神的叫无住所的个人。大家注意无住所的个人,那他可能构成居民,也可能构成非居民。无住所的个人呢,如果构成居民也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2、综合所得的范围


包括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只有四项综合所得才需要汇算清缴。


买彩票的所得?开个个独或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出租房屋的租赁收入,是不是综合所得呢?不是。所以不需要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的概念


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要把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四项收入自行汇总,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用这个年度的应纳税额减去他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来确定它纳税年度应补税或者退税的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缴清税款。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居民个人,而且只针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的汇算清缴申报,跟原来我们要做的12万所得的申报相差很大。那个12万所得的申报,是一个所有的收入的申报。而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四项综合所得。


4、收入所属年度


收入所属年度就是居民个人取得收入的这个时间。我们现在一般来说,判定个人的收入取得时间都是以实际取得收入为基准。我们以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来确定综合所得的所属的纳税年度。实际取得这个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我实际取得收入是在2020年的1月4日,那么他就属于2020年度。


按照我们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年度应当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个跟日历的时间是一样的,我们在2020年要做2019纳税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这个2019纳税年度涵盖的期间,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的12月31日。


5、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收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这里有几个限制条件:


5.1 按照我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5.2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好,就是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而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额相加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如果超过六万元,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6、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其他三项综合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请大家注意,这个时候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得,取得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啊,把这三项加起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应当办理汇算清缴,我们刚才讲了第五和第六啊,之所以强调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我觉得是他都有交纳所得税的可能性,所以要求做汇算清缴。


7、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在纳税年度内一扣一缴的税款吧,比你最终的应纳税额少的。那你应当补税,大家注意补税是必须的,所以应当办理或者汇算清缴,这个时候不能豁免。


比如说,一个居民客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他的支付人没有给他代扣代缴,那么到了年底的时候,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应纳税额高于他,这个时候呢,他应当补税,就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8、谁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之税款多交、申请退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个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末算出来,他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他前面的预扣预缴的税额,那么他多交了。多交的话,大家注意,如果你不要了,国家也不管你,个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你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


这个退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不放弃,要申请退税,就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要放弃了,你又不符合其他的规定,那个就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了。


9、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四项所得对应的收入额的计算


还有个事情一定要注意,汇算清缴时的四项综合所得,对应的收入额,口径是不同的。我们前面说了这四项收入是死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那么大家注意,工资薪金所得这个收入额呢,是全部收入作为收入额,不做任何的扣减。


但是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是我们需要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概念!!!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和收入额是不一样的,收入可以把它理解为是毛收入。毛收入减掉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费用以外,大家还要注意这其中的稿酬所得,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就是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除了要以毛收入减掉20%的费用以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外,这个收入额计算出来以后还要减按70%计算,也就是打七折,作为最终的收入。


可见我们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收入额的口径实际上是跟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口径是完全一致的。


10、汇算清缴期限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六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法给了我们四个月的时间来办理个人的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Ø 如果是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法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前离境的,那么要求他在离境前就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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