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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合伙企业的所得从纳税税目情况主要分为三类:投资处置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二、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国发【20规定00】16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等所有收入.均归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1】84号文:将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企业收入和企业对外投资分会利息、股息、红利两部分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税企业【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规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5、财税【2019】8号文: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


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2018年之前全国各省市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税征收实务,


事实上2018年之前.各省市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个税征收各不相同,基本上都是个人所得税投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别省份对GP和LP有所区分,


比如北京、天津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按20%缴合伙纳个人所得税.未区分GP和IP。上海早期、深圳是LP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税.GP表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四、2019年开始全国统一.股息红利按照20深圳%税率,其他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国家税深圳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份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合伙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羡慕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企业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按照此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除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税.其他全部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税率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引起很大反应,以前的投资转让所得按照20%征税.现在要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负上升75%,特别是在创投投资类的合伙企业中引起较大争议。


2018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稳定.


由相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创投基金发展的政策。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个人所得税创税率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自2019年起新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除表上述符合财税【2019】8号文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外,个税适用税率仅两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及其他所得为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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