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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4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是什么)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205号送达公告显示,广州粤穗一路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款被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已退税款31,864,899.21元。







广州粤穗一路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TTMY0R):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2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3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11幢113号首层)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额31,864,899.21元,已取得退税款31,864,899.2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二)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三)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关于“奋发01”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函》(穗缉便函〔2022〕1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州粤穗一路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退税情况的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值税稽核管理系统申报数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出口退税款31,864,899.21元的行为,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已退税款31,864,899.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业务,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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