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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管证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一种东西吗)

伴随着税务机关“放管服”一系列政策的推进,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9月1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标志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即将退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下面我将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由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只是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而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解决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对象


除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以外,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具体流程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可以通过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办理根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约定内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2、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3、纳税人应在《报告表》填报的合同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应再次填报对应《报告表》,但只填写填表说明确定的相应栏次。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如实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反馈表》与《报告表》要对应填报,即:一份《报告表》对应填报一份《反馈表》。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后期事项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最后提醒大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同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第6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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