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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营业执照信用代码(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查询)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贺童泰味酱板鸭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972T1R


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青林社区六组


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水产制品(风味熟制水产品)、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


经营者:贺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


2019年12月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研究院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童胖子酱板鸭”(生产日期:2019-11-12,规格:250g(整只装)/袋)进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12月18日,该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19-J32453)显示,所检项目中总砷(以As计)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月13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专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函》及上述《检验报告》。2020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送达《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并启动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程序。


2020年1月1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2020年1月22日,复检机构湖南省食品质量常德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证(NO:2020-QW-02-0243)显示,总砷(以As计)含量为0.66mg/kg,仍然超过GB2762-2017营业执照中≤0.5mg/kg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443070200120,生产者名称:常德市武陵贺童泰味酱板鸭厂,生产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青林社区六组,食品类别: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品种明细: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其他蔬菜制品、风味熟制水产品(其他)、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该产品主要生产原料为白条鸭、代码卤水所用卤料()以及调味料()等,生产工艺为解冻清理—>腌制(加入腌制料)—>—查询>卤制—>真空包装—>蒸汽杀菌常德—>检验合格—>封袋打码。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290袋,2袋留样,剩余288袋产品已于2019年11月14日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2019年11月13日销售到湖南有限公司100袋(加辣50袋、微辣50袋)、汉寿县店80袋(加辣40、微辣40)、临澧县店60袋(加辣30、微辣30)、武陵区经营部19袋(加辣12、微辣7),2019年11月14日销售到澧县店29袋(加辣17、微辣12),其中湖南有限公司将100袋又分别销售给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各50袋,销售价格均为32元/袋。经调取相关进货票据、询问当事人的副厂长及生产部长,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成本为白条鸭15.6元/只,卤料、水电、人工成本、包材等8.4元/袋(整只装),成本共计24元/袋。故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2元/袋288袋=9216元,违法所得为(32元/袋-24元/袋)288袋=2304元。


上述不合格产品出厂时,当事人已对其进行自检,自检结论为合格,因限于自身检验能力,检验项目中无总砷(以As计)。当事人称其产品总砷(以As计)检验是采用委托检验方式进行,并提供了近三年来酱板鸭产品在国家、省级、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均显示总砷(以As计)合格。


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既往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记录。


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收到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迅速启动了不合格原因排查、问题整改和产品召回工作。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报告显示因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联系购买者,故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总砷(以As计)超标的原因锁定在卤制环节所用的卤水上,并采取了将原60%老卤水 40%新熬制的新卤水改为30%老卤水 70%新熬制的新卤水、清除老卤水沉渣、纱布过滤老卤水残渣等措施,同时将新配制使用的卤水委托检验,将使用新卤水卤制信用的酱板鸭送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NO:FHN20200202191)显示总砷含量为0.36mg/kg,低于国家标准0.5mg/kg,检验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检验报告》(NO:A2019-J32453)、《检验报告》(NO:2020-QW-02-0243),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3.本局于2020年1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及其库存情况、销售情况、自检情况等。


4.《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贺钢授权杨(副厂长)配合核查处理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副厂长杨和生产部长于、销售部长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责令召回通知书》,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明确指出改正内容、要求及期限。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食品召回情况》《情况说明》、卤水《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FW0026)、《检测报告》(NO:FHN20200202191),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排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以及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工艺流程图》、《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产品销售单》(NO:190571)、《童胖子酱板鸭厂产品销售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主要生产原料白条鸭的进货价格、产品销售情况等。


9.当事人提交的《检验报告》(NO:2017-QW-1656、NO:2018-QW-1558、NO:S1808SJ047、NO:2019-GC-03-00372、NO:FHN2019代码1033293),证明当事人近三年监督抽检和委托送检的产品总砷(以As计)等项目检验合格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无既往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记录机构。


上述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局依法予以采信。


2020年3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具体内容。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交《关于恳请减轻处信用罚的报告》,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对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请求考虑其确实无主观故意、积极排查切实整改和当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2020年4月15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同意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主动排查问题原因并切实整改,在近三年来多次监督抽检和当事人委托送检中总砷(以As计)项目均合格,查询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证中“可依法减企业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第四条“过罚相当”、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


2.罚款20000元。(罚没共计2.2304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缴款手续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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