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新加坡进口一个销售客户管理的软件,没有光盘,在网上直接下载,金额在2万美金左右,请问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
答:贵司购买无载体的境外软件,直接通过文件传输方式下载取得,不涉及进口环节,因此,不会涉及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对外支付软件费用涉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问题所述情形,税务处理应当如下:
增值税:由于购买方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是无形资产,且不是在境外使用,所以,境内购买方购买时,应当代扣增值税。一般此种情形为包税,所以,应当还原为含税销售额计算应当扣除的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今年九月实施以后,无须代扣城建税了。
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情形,对新加坡企业来说,属于转让财产(由于是销售的软件著作权,所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且该财产转让地点在新加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购买方支付价款时,无须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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