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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上年检系统(营业执照年检入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网上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省民政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检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检材料


01


《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工作报告》


02


《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审计报告》


0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04


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



年检时间和流程


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网上登陆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在营业执照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执业资格许可证书等相关附件的扫描件(将每个附件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5M,均须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及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扫系统描件


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通过网上填报系统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年检告、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网上审意见并盖章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大小不超过15M),于2019年6月30日前上企业传至“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登录系统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2018年度年检年报信息”页面,跳转至最后一页,在“年检年报扫描件保存”模块上传PDF文件,文件名称统一设为:单位名称 2018年度工作报告)。


依法组织审查


省民政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入口查,发现材料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将责成进行补充或修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责成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同时,我厅将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按比例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抽查情况将作为被抽查单位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


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省民政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检结论,并将于2019年下半年分批在“江苏民政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公告发布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公告后1企业网个月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企业网19年6月30日前,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年度检查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系统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入口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企业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营业执照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注意事项


一、


年检结论证明年检以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文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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