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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区别)


去年7月1日,知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代言的和网贷平台“爱钱进”逾期不能兑付,被推上微博热搜。对此,汪涵团队回应称:合作开始前,汪涵和法务团队严格履行了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代言人应尽义务,对平台资质、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汪涵本人在代言前也体验过该产品才签署合作协议,并声称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行业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


明星代言的金融产品爆雷,明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的律责任?对此,北京宝盈( 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袁勇律师介绍,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其责行业管理任的认定和一般从民事侵权入手,即符合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监管着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明星代言金融产品一般是在了解主管部门了相关金融公司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情况的后才进行代言的,因此比较不可能出现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其次,明星代言金融产品目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在行业不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是不用被追责的。


再次,代言的产品或平台如果出现兑付困难或跑路,那么必然出现区别大量的、显而易见的客观损害;最后,认定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是从直接因行业管理果关系入手判定,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引起平台或产品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投资者、消费者出现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不满足因果关系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区别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主管部门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监管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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