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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账务处理(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涉及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举例说明

甲公司2013年7月以117万元的价格购入设备一台,于2018年8月经评估以69.6万元投资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购入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现账面净值为5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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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

累计折旧5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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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69.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69.6万元

3.发生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69.6/1.16*16%=9.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万元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69.6-50-9.6=10万元

贷:资产处置收益——处置固定资产10万元

(二)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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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本)——A公司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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