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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概念,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减免政策,都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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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这个“条件”先后有一系列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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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的规定是财税[2019]13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既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

通常,可以把“小微企业”看作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一个概念。比如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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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政策方面,有时候也会把“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统称为“小微企业”。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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