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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的会计分录(积分兑换的商品视同销售吗)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黄志英回答道:

1.共有2000人获得了价值38元的消费积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68400元(2000×38×9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68400元

说明: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餐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意思就是比正常折扣享受了0.1折,所以,这里入账按2000×38×90%。

2.有1500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以及享受78折优惠。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因此,对于1500人到店消费使用消费积分时,如果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折后金额),则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确认都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同时,对于超额折扣,也是一种销售折扣,不需要单独核算。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57000元(1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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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57000元

3.有3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38元礼品包,礼品包成本28元/份。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11400元(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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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591.5元

贷:库存商品8400元(300×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1.5元(11400×13%/1.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280元(11400×20%)

①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本处领取礼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这里赠送礼品,虽然通过积分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不属于消费后的“积分”性质,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消费积分在7月31日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200人,需要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7600(200×3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7600元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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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赠送积分的时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顾客使用积分抵消消费款项时,如果按照折扣形式处理,也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凭赠送的积分换取、领取礼品,或参与抽奖领取奖品时,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顾客凭赠送的积分领取礼品(奖品)时,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向我追问。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您!

上述回答仅代表黄志英会计师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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