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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国税局官网(辽宁营口市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市税三稽罚告〔2021〕58号


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581978938X):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6月28日来函证实你公司开具给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73130,发票号码:03710100-03710123,金额23,668,106.79元,税额3,786,897.21元,合计税额27,455,004元,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


开具给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73130,发票号码:05490420-05490425;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5530797-05530802,合计金额11752657.04元,税额1880425.12元,合计税额13633082.16元,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有机热载体L-QD330。


(一)你公司目前纳税状态为正常,在检查期间已不正常经营,2021年1月起拨打企业办税人万某某电话1837***385提示手机无信号无法接通,拨打企业法人梁某某电话139***6235提示手机忙音无法接通,已无法联系上企业取到相关相关纳税资料。经查询金税三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现:


你公司2018年10月领购上述开具给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的24份发票,2019年1月、2月领购上述开具给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的12份发票。


(二)从你公司提供的银行往来账款清单发现你公司虽有收到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货款金额2290万元的资金记录,但实际收款金额明显小于开票金额27455004元。在银行清单中显示你公司钱款都为即进即出账户基本无余额,收到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后当即转入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永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


从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银行往来账款清单发现你公司收到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金额1363.3万元,开具发票金额为1363.3万元。在银行清单中显示该公司钱款都为即进即出账户基本无余额,2019年8月13日收到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6,679,107.36元,当天转入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9,040,000.00元,2019年1月22日收到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3,130,000.00元,当天转入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3,130,000.00元,2019年1月23收到日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3,823,974.80元,当日转入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3,520,000元。


(三)经外调协查取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相关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讯问笔录》等证据资料显示:


1.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该公司已人去楼空,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情况异常,无自有资金,资金快进快出,部分大宗交易无付款记录。目前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并立案,从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警大队对该公司实际经营人何军和经手人梁立红及相关交易往来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何军承认该公司实为开票企业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立案检查中通过协查发现该公司取得大量虚开进项发票且上游多家开具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和注销状态,企业经营的多种商品的购进、销售数量严重不符。根据以上证据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营口国合化工有限公司为无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对该公司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2.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购销数量不匹配情况,至立案检查日止该公司账面挂着8168万元存货,购进估价入账商品没有具体的应付单位名称,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账面上没有记载有运费,水电,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记录。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资金快进快出,资金往来与上下游企业不匹配,存在资金异常情况。以上证据营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大石桥丽萍燃料有限公司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综上,你公司开出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收取记录异常,受票方税务稽查局查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8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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