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相结合,在普法服务方面,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将抽象静态的法律规定变得生动形象、富有生命力,使普法效能最大化。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大化提高职工债权清偿率,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市法院受理惠信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法开展清算工作。管理人共接到债权人债权申报金额约4375万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约4245万元,涉及521名职工的职工债权约3000万元,不予确认及核减债权约130万元。因惠信公司已停产停业近3年,涉及众多债权未清偿,名下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且因划拨地性质尚未处置完毕,可能再次引发职工信访等群体性事件。市法院指导管理人加大对资产处置的力度,依法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及清收对外债权,由于处置方式创新,资产推介有力,信息披露、政策解释到位,惠信公司破产财产均成功处置,其中划拨性质不动产处置溢价360万元,对外应收账款溢价率高达起拍价近5倍,并成功回收应收账款百万余元。经破产清算最终521名职工的职工债权清偿率由原执行阶段的22%提升至61.88%。2021年3月15日,惠信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40,069,599.21元通过前述两次破产分配方案已分配完结,其中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19415417.91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存在社会矛盾突出、职工债权人诉求强烈等问题。在积极释明破产法律,及时回应职工诉求的同时,通过清收债务人财产及推广破产财产等方式,尽最大可能提高破产财产价值,包括抵押物的处置价值,在客观无法清偿全部职工债权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提高清偿率至61.88%,以实际行动安抚了职工情绪,切实保障群体性利益,彰显破产审判社会效果。
承办法官:黄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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