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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抵扣

一、财务视角所说的视同销售是什么?


第一、按现行企业准则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视同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销售货物收入确认需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抵扣: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会计收入的本质是什么?


1、实质的所有权转移;


2.有经济利益流入(或者负债的减少),也就是有偿的。


第三、下列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会计确认收可以入的条件


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营改增后已不存在>;


2、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者交换;


3、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4、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二、增值税视角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其本质特点为: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一旦这个链条打破了,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如已经抵扣中要么得得转出,要么得再计算销项税额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本质特点:


1、货物的增值额是否已经实现,


2、货物是否发生流转;


第二,透析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行为:


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分别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已不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吗对于代销、委托代销 贷行在总分支机构的流转,由于货物已发生了流转,所以得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所以视同销售很容易理解。


3、对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在生产环节相关的进行税金已经抵扣,同时该货物的“增值流程”已经完成,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所以在增值税上应该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3、 对于外购的商品来说,除非是对外流转,否则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是用于福利和消费、或者是意外损失,这些都是没有完成“增值流程”,同时也没有对外流转,所以,只能是对其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金”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视角下的视同销售


1、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不同一法人之间的转移,均视同销售行为。这点和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原则有类似之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销售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贷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没有产权转移的情况下,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点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已经保持完全一致了。


四、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就不能
第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税额人代销;(委托方)


(1)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第二、视同买断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1)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借:其他应收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已废止已】不
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是不是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研究结论


第一、视同销售不仅是一个会计概念,也是一个税收概念,在不同的场景意义并不相同;


第二、视同销售在会计上的本质是所有权的转移及经济利益的收入,在增值税的本质是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所有权的转移,他们的共同之处为所有权是否转移;


第三、凡是在会计上已作销售收入处理的,在增值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均不能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再调增企业所得税。


第四、视同销售的收入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样可以作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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