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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巨大能缓刑(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提高)

虚开发票六个亿,十年变成缓刑:都是鉴定意见惹的祸

0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前段时间,接受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6个多亿,仅仅税这一项就有1300多万。


案件总共六名被告,我们当事人排名第二。



所以我们也不能保证必然能够达到他的满意,但是拿到卷宗之后反复的研究卷宗,终于发现了新大陆,案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极低,肯定是从犯中的从犯。


第二,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问题,肯定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一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值如此高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就很难继续审理下去。


因为如果继续审理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就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地基之大楼。


02

卷宗拿到手之后,经过检索发现在江西类似的案件判处缓刑的有不少。


于是,辩护人就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找到检察官,想做认罪认罚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但出乎我们意外的是,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对于尴尬地站在办公桌旁的当事人和律师,检察官几乎是视而不见,而只是在那里看电脑。


尴尬之余,辩护人只能喊当事人直接离开这个尴尬的地方,因为没有必要继续尴尬下去(当然也有可能是由于我们客场作战,过于玻璃心)。


敢于不继续尴尬,原因在于辩护人手中至少有两张王牌:


其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即便“霸王硬上弓”,也会留下巨大后遗症。


其二,所在地区中院就有类似案例,而且比该案件数额更高,情节更严重,但量刑却是缓刑,我们的案件必然可以类案同判,毕竟是在同一辖区内。


不过,转折再次出现。


我们刚走到电梯口,检察官就追了出来,问我们到底什么意见,愿不愿意认罪认罚?


既然有了梯子,那就上楼呗。


于是,就把缓刑的底线透露了出去(其实,或许可以要求免于刑事处罚)。


对方表示要向领导汇报,让我们等消息,开庭之前会通知我们做认罪认罚,但是前提是必须如实交代案件情况,最主要的是要如实交代其他嫌疑人的情况。


画外音:实际上,因为其他被告人拒不认罪,控方目前是有求于我们当事人的,因为他需要有人帮助他们证实该案其他被告人实际参与了犯罪。



03

一个月后。


当事人期待的认罪认罚没有等到。


开庭时间却迫在眉睫。


当事人特别忐忑,去开庭时,都已经做好了进看守所的准备。


庭审时,怪事再次出现:


第一件怪事——


质证阶段,第一被告人的律师连续两次以推测方式,借助其他证人证言,欲将全部责任推到我们当事人身上。


第一次出现时,我们的第一辩护人已经及时提醒了他,只是出于律师同行间的情面,没有断然喝止,没成想他竟然得寸进尺,更加肆无忌惮。


再次出现时,忍无可忍的我当然无需再忍,直接报告审判长,反对对方的无依据推测,同时保留投诉他的权利,因为他在充当第二公诉人。


估计漂亮的美女法院也是烦透了,直接说: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反对的有道理,请停止你的推测。


第二件怪事,也很神奇——


案件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全部是复印件,而且鉴定人并未与原件核实,辩护人认为依据未经核实的复印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其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均存在重大缺陷,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说出该主张后,审判长让公诉人对此回应,公诉人直接不予理会。


但是,到了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貌似又想到了刚才那事,说:首先,鉴定时,即便只有复印件,也没有问题,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用原件;其次,司法会计鉴定只是让会计师汇总一下案件所涉及到票据和税款总额,实际上,即便没有会计师,侦查人员或公诉人自己照样可以汇总清楚明白。


辩护人百思不解的是,既然侦查人员、公诉人都可以汇总,那为何几乎每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还都让会计师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甚至审计报告呢?


因为鉴定意见要求更严格,为了省事,某些侦查机关就玩“偷梁换柱”——用审计报告代替鉴定意见,挂羊头卖狗肉。


美其名曰“专项审计报告”。


04

不知不觉间,在当事人的忐忑不安中,时间又过去了一个月。


今天,当事人把判决书给送了过来。


——判三缓五。


当事人很满意。


律师稍有遗憾——免于刑事处罚,或许很合适。


不过,仍然还是要感谢美女法官的仗义执言和勇于担当。


感谢!






附件:一审辩护词


张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参与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按照刑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同一案件不应该适用不同标准。

本案中,张某某仅仅是帮助主要犯罪嫌疑人到税务局拿发票,偶尔再邮寄出去,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极小,即便没有张某某,本案的犯罪活动依然能够正常运转。


何况本案中同样涉及到和张某某所起作用极其相似,甚至比张某某所起作用还要严重的,大有人在,比如专门负责开发票的会计刘某锋。


但是,这些人并没有成为本案的被告。


这就会引发他人不必要的联想,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本案罪责刑不相适应,同一个案件确实用了不同的标准。


所以本案中如果其他和张某某情形相类似的,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如果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则显然不太合适。



二、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不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质证阶段,辩护人已经提出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问题,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不应该作为合议庭定罪量刑的依据。


找第三方机构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就是出于公平公正的目的,给合议庭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参考意见,而本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全部是侦查机关提供的复印件,会计师也从来未与原件核实,这种鉴定意见显然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的可能性。


其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尽量做到客观真实。而刑事案件关乎的是他人的生命和自由,对于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才对。


1、检材存在问题,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鉴定人员也未曾核对过原件。


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只是复印件,并无任何原件,会计师也从未核实过原件。


即便是在对证据要求相对不太严格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评估鉴定的时候,也需要双方当事人提前对所涉及到的检材进行质证,同时还要提交原件。


更何况是在涉及到当事人生命或自由的刑事案件中。


2、鉴定超过法定时限:


受理时间是2020年9月24日,做出时间是2020年12月24日,鉴定时间为三个月,按照法律规定,鉴定时间不应该超过1个月,确实需要超过,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最多只能是两个月时间。


2016年5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客观性存在问题,不够客观。


“二、检案摘要


根据JJ市公安局LX区分局对50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介绍,该案系由河南省X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X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X瑞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X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众X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万X药业有限公司、安徵正X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X元医药有限公司、兰州华X医药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河南省瑞X医药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通过向九江市明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偕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镕X箕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安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顺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天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福X堂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恒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宝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天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正X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鸿X升药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九江公司账户支付货款虚构交易,以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最后九江十二家公司再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将资金付回给原付款公司或关联人员,为了确认涉案金额,九江市公安局LX区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资金流向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上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内容,显然存在暗示鉴定机构的情况,属于违反程序行为。


4、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程序规定、检材存在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之所以要进行鉴定,就是因为需要一个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此事情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真实的意见,但具体到本案,第三方鉴定机构依据的事实却是侦查机关提供的复印件,且有明显的提醒,暗示所涉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确定本案没有真实交易。


那么,其鉴定意见就不属于中立意见,而是一种有倾向性的意见,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


三、根据最高院的指导精神合议庭在作出判决之前应该检索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尽量做到类案同判,确保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公平和正义。

通过类案检索江西省范围内类似数额、类似情节的案件判处缓刑的很多。


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们无法一一列举,仅提供两个案例供合议庭参考。


其中一个案例是我们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2019)赣04刑初48号陈建青、翁绳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涉案税额18566882.8元,最终涉案当事人被判处的全部都是缓刑。


这个案件的量刑情节只会比张某某的情节要严重,比张某某要严重的多。


既然更严重的案件都能判缓刑,那么如果案件最终认定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请充分考虑张某某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参与时间短、未从中获利、有坦白情节等等,建议对其定罪免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


杨雪峰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邹玉杰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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