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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法全文2019(云南税务行政处罚法全文2021)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8号


泰州畅流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81MA1R6D9T6P):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消费税


你单位2020年7月取得大连、舟山、上海、营口、盘锦等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显示为“航空煤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有机化学原料”等,数量合计25837.15吨,金额合计9648.73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254.33万元。当月,向扬州顺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全部为“汽油”,数量合计25123.00吨,金额合计9671.24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257.26万元。你单位将“有机化学原料”、“非成品油制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变更为应税消费品“汽油”对外销售;将“航空煤油”(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汽油”(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之规定,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税率1.52元/升,按规定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5123.00×1388×1.52=53003500.48元,未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8年1-12月入库增值税11991.78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9.59元,已申报缴纳564.24元,少申报缴纳35.35元。你单位2020年1-12月入库增值税55967.25元,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2798.36元,已申报缴纳1457.28元,少申报缴纳1341.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申报而少缴纳消费税53003500.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6.4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拟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501750.24元、688.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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