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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增值税返还(企业增值税返还政策)

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江门地区1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决定书,特对较为代表性的四份整理如下:


案例一:江海检公刑不诉(2017门市)6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2012年开始,邓某某与佛山高明的谭某某签署《购销合同》,由谭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高明A食品厂向邓某某经营的江门市B食品厂有限公司提供盐水姜,并由谭某某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谭某某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其便找到李某某帮忙。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自己保管佛山市高明区门市C购物广场税控机的便利条件,在购物广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购物政策广场名义,经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金额972501.53元,税款165325.27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丙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已判刑)利用他们所控制A家具、B家具、C家具三家空壳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企业所控制的D、E进出口公司进行虚假出口,其中1返还、D公司利用A家具、B家具、C家具分别虚开的税金1688499返还.27元 、14308432.51元、1116374.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国家退税1489852.21元、12625087.79元、985036.49元合共骗取退税 15099976.49元;2、E公司利用A家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159452.26元用于虚假出口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140693.17元增值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丙和李某甲(另案处理)合共利用虚假出口一共骗取国家(退税15240669.66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张某甲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增值税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案例三:鹤检公诉刑企业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单位江门A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分别在2015年1月、8月、10月期间,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手续费合计62928元给胡某某(另案处江门市理),让胡某某为江门A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共967382元,税额共140599.77元。该公司将其中5份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税款共96970.03元。2017 年 9月14日,谭某某到鹤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谭某某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13786.6江门市2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门A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门A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江被江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每个个案具体情况不同,以上案例仅供学习。张春桥律师,执业领域:税务犯罪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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