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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20(2020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与《消费税暂行条例》相比,本征求意见稿的实质性变化很少,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制度的稳定。




本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策规定变化的地方体现在:


1.关于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说明】将《条例》中的"生产"二字改为"销售",范围更广,涵盖了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行为。




2.关于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说明】《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本征求意见稿增加"海关核定"。







3.关于消费税的抵扣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说明】(1)关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本征求意见稿中未强调消费品的范围。现行政策中有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高价销售的,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该政策没有消费品的范围,如此一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一条与上述政策形成了口径上的统一。(2)关于外购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与现行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取消了"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这一条,新增了"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这一条。







4关于纳税期间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说明】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与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的口径一致。




5.于"消费税改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说明】根据《国发〔2019〕21号》,"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该文件中提出将部分消费品纳税环节后移,本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对该文件的支撑,这也意味着,消费税可能会发生进一步的改革,即部分消费品纳税环节后移。







6.关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说明】更加细化,增加两列,分别是"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纳税人可以通过税率表直接看到每一个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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