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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入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执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福利机构




优惠内容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




享受条件




提供养育服务



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每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就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100% 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 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9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 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 人)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不高于 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 2022年12月 31 日(即征收所属期至 2021年度)。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职在岗人员并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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