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5〕3号
受处罚机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周本再
经查,2011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你中心支公司在未与许爱华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未向许爱华发放展业证(或执业证)的情况下,委托其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你中心支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2013年6月30日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2013年7月1日后)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中心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601939,问诊)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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