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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1.5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第一步:了解征收决定做出前的必经步骤

1.确定征收项目合法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要符合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590号令第9条规定,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步:知悉征收过程中要注意的3个问题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可能影响补偿金额


房屋征收评估环节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大家应该重点关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一定不要轻易放弃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2.是否收到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进行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应进行分户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各户。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两个救济步骤大家一定不要随意放弃,否则在起诉征收补偿决定,主张补偿结果不合理时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已经认可了此前的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590号令第27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没有获得征收补偿之前,千万不要“先行搬迁”,否则将可能使自己的补偿权益置于危险的境地,产生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先补偿,后搬迁”不仅仅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更是法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明确要求。违背这一原则,违法的是征收方,而绝非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搬迁。



第三步:熟知权利救济的措施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须公开、可修改


590号令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据此,对于征收补偿方案这一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补偿结果的重要文件,须在确定前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其修改。大家一定要注意对这些环节的参与度,切勿等到方案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才去认真阅读。


2.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征收决定虽牵涉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在审查时会对此充分考虑,但并不影响被征收人对其依法予以审查。实践中,房屋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并不是个例。


3.审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要及时复议诉讼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仔细揣摩,如果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须由相关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征收补偿协议一定要看清楚、想明白后再签,一旦签了就不要想着反悔。而针对直接指向司法强拆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救济,切勿将自己获取满意补偿的空间提前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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