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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三者差异---建筑业劳务

会计准则

完工百分比法: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4个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回收法: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对于劳务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基本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只是没有接受会计准中的“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条件。这是因为“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充满了企业太多的主观判断,为了保证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税法明显无法接受该原则,不能因为企业说销售款可能不能流入企业就不交税。

同时,税法上不认可会计准则的成本回收法,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说明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对此,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增值税

1、一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销售款项(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合同约定日、劳务完成日)、开具发票3者孰先原则。

注释: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日,不论收没收到款都要交税。如果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开票,那么要提前纳税。如果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收款,因为满足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收讫销售款项,那么也要提前纳税。

2、特殊规定:

(一)收到预收款不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和房地产销售一样。

(二)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

(1)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注释:

1、一般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是按照工程结算点(按进度)来安排的,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就是应该开具发票的时点。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完工百分比法应该确认的收入进度。也是会计权责发生制应该确认的收入进度。三者一致。

如果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不是按照工程结算点(按进度)来安排的,那么企业所得税和会计还是按结算进度,但是增值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不提前开票或收款的情况下)。三者存在差异。

2、按工程进度结算,不是意味着每月每年末都要按百分比来核算,而是按照形象进度分几段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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