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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108号文(临政办2008年3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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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区公共廉租房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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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类:


(一)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300元(含)以下;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类:


(一)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北路西环)内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3000元(含)以下;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类:


(一)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二)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注:一类、二类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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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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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区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劳务合同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集中配租申请,领取《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核准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统一与民政部门比对相关信息;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用人单位复查核实;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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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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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000元或家庭年总收入低于57000元;(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年总收入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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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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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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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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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9000元以下或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5000元;(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年总收入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2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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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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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关于调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家庭

收入申报标准的通知

临房管字(2019)17号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家庭: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2018年度我市尧都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642元。为及时扩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按照《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6]70号)、《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增市区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申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一类由原14300元调增为15200元;二类由原23000元调增为24200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26000元调增为28000元,家庭年总收入由原57000元调增为61000元;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39000元调增为42000元;家庭年总收入由原65000元调增为70000元。


特此通知


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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