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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3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号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8起虚开案,涉案总额超200亿,200多人被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醒购买或接收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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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曝光!虚开被查!


200多人被抓!






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重拳出击,在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破获多起虚开发票案件。


案件涉及四川、深圳、北京、湖南、重庆、浙江、上海、江苏八个地区,其中涉案金额北京最高,达到了109亿元;抓获涉案人员上海居首,多达121人;更涉及1000多家空壳公司!


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电子普通发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骗取政府补贴案的案件均有涉及!


在这里提醒大家,当老板容易,干企业却不容易,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另外,除了企业,你以外个体户涉税风险就小了吗?若要心存侥幸,照样付出代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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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虚开发票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1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靖西市


XXX商务信息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XXX0942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302号


电话:0776—62159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 月28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




靖西市XXX商务信息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XXX09423H,注册经营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XXX室,经营者:XXX,身份证号码:22240XXX6161210):




我局对你服务部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9月30期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你服务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X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500172160,发票号码:00344360、00344407-00344408、00345071、00346600,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咨询服务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




处理决定你服务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X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非法代开发票”,即认定你服务部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




你服务部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28日




还有一种情况是,收票人自己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这种可就真的很无辜了,看看什么是善意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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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虚开案例


小编前几天收到税务局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说我公司去年拿到的五张发票,有问题!这几张发票是我公司购买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发票,经查验是真发票就进行了认证抵扣。


我公司购买原材料是真实发生的,发票也是真实的,为什么还要我公司补税和罚款呢?






税局答复是:虽然贵方确实有购买材料的业务,但是取得的


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发票开具方也已经承认与贵方的公司并未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原来是这样,都怪自己没有注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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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用发”: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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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么多企业虚开发票?




一、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二、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发票来虚增成本费用,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单位报销,套取单位资金,达到从单位拿钱的目的。


四、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实现变相拿工资奖金,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五、开票方虚开发票,虚增收入,达到虚增企业利润,来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国家政府补贴资金的目的。


六、开票方虚开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达到赚取非法收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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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后果




一、为他人虚开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1)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3、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


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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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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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虚开发票


以及风险企业提醒




一、怎么判断是否虚开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① 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② 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③ 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


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二、风险提醒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2021年要特别注意虚开发票中的“空壳企业”、“粗暴虚开”、“走逃失联”等违法现象!




什么是“空壳企业”?


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什么是“粗暴虚开”?


所谓“粗暴虚开”是指虚开企业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




什么是“走逃失联”?


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打击、“保护”下游用票企业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不法企业滥用简化注销程序等服务措施,通过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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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取得虚开发票、规避风险




有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那么,纳税人怎么防范类似风险呢?




一、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二、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同时对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




三、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辨认真伪,(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具体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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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虚开的补救措施




小编最近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知道对方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不要慌!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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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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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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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糟糕,我们之前公务招待去的餐厅开的餐饮发票,跟他招牌不一样呀,当时我提出疑惑的时候对方解释说招牌是他们注册的商标,我也看过了他们的税务登记证,确实跟发票上的一致,这种是不是也是有问题的呀?”


稽查人员回复:只要确保了业务真实性,取得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销售方一致,就没问题。






提醒广大纳税人


  在进行日常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


  先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身份。


再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一致,


再看金额与数量,小心翼翼总没错。


  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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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检举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机关的奖励措施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无论惩处还是奖励政策,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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