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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白成长记:企业可以聘用残疾人吗?

上周五,去拜访一家企业,交谈中,人力和财务同时提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说到企业聘用残疾人这一话题。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的确很多身体有残疾的公民,在当地办理了残疾证,直接领残保金,似乎对社会没有其他贡献,或者有想付出自己能力的残疾人不知道如何踏出这一步。

其实企业聘用能胜任本岗位的残疾人可以说是利他利己的。

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经审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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