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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29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52,880,386股增加至2,661,232,774股(最终实际转增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实施,转增的股票不向公司原股东分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调整。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背景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并于2020年9月21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马国际重整管理人。 2020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飞马国际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飞马国际以总股本1,652,880,38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6.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008,352,388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飞马国际的总股本将由1,652,880,386股增加至2,661,232,774股。

上述转增的1,008,352,38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用途如下:

(1)676,199,786股股票将用于向飞马国际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的价格为4元/股。

(2)飞马国际全资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运营的垃圾发电业务将作为飞马国际的主营业务之一继续保留,因骏马环保重整案中不调整出资人权益、不处置资产,故预留30,000,000股用于骏马环保重整案中向骏马环保的债权人清偿债务。

(3)骏马环保直接及间接持有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100%的股权,而大同富乔为骏马环保运营的垃圾发电业务的经营实体,且为飞马国际提供了债务担保,故预留15,000,000股用于清偿大同富乔为飞马国际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清偿后仍有剩余的股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生效决议由公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归属公司。但若该等担保债务的债权人不接受以该等股票清偿债务的,则该等股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生效决议由公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归属公司。

(4)剩余287,152,602 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不实施除权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第4.4.1条的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慎研究,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存在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幅度明显低于股本增加幅度的情形,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将不进行除权调整。

针对上述除权规定事宜,公司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本财务顾问”)进行了研究论证。中信建投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认为飞马国际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调整具有合理性,《专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后,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将有所减少,需要在该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向下调整。

(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体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公司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飞马国际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一)本次转增不同于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本次转增前,飞马国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11.78亿元(2020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从《重整计划》的安排来看,本次转增后,飞马国际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虽然飞马国际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数量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二)本次转增股本不同于面向全体原股东、非市场化定价的配股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用于抵偿公司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以提供给公司偿债资金,最终投资方案经多轮商议和洽谈方得以确定。因此,本次转增并非一般情形下纯粹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进行配售的行为,而是更接近于一次面向市场、协商确定的交易行为。

(三)本次转增股本实质性增厚股东的权益

1、飞马国际债务的清偿有助于增厚股东权益

根据飞马国际《重整计划》,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偿方案上对飞马国际作出了实质性让步,飞马国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的6.76亿股,以4元/股的对价,按照19.98%的清偿比例对债权人持有的飞马国际债权实施清偿;对于债权人未获得清偿部分的债权,飞马国际不再承担任何偿还义务。基于此方案,飞马国际预计超过约108亿元的债务将得到豁免。本次重整方案实质上增厚了股东权益,降低了飞马国际未来的经营风险。

2、重整投资人义务的履行将增厚股东权益

根据飞马国际《重整计划》及相关公告,参与本次飞马国际重整投资的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或“重整投资人”)为支持公司重整,无条件地豁免了公司账面价值约5.58亿元的债务,形成资本公积用于本次转增股本。新增鼎公司的债务豁免有助于化解公司的破产风险,维护股东利益。

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共约10.08亿股本中,新增鼎公司共受让了其中约2.87亿股股票,加上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无偿让渡的约5.09亿股股票,新增鼎公司本次重整中共获得了合计约7.96亿股股票。

作为受让上述股票的条件,新增鼎公司承诺将提供给飞马国际约5,000万元的偿债资金;同时,重整投资人承诺将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向飞马国际提供借款2亿元(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该部分资金将用于清偿飞马国际和骏马环保重整程序中的各类优先债务,剩余部分将用于为飞马国际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

重整投资人还承诺,将根据飞马国际后续的经营发展需要向飞马国际提供总额不超过18亿元(不包括偿债借款2亿元)的流动性支持(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用于保证飞马国际供应链业务和环保等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新增鼎公司作为飞马国际未来的控股股东,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新增鼎公司承诺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归属于飞马国际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5.7亿元。若最终实现的归属于飞马国际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由重整投资人在2024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飞马国际以现金或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方式予以补足。

因此,除提供上述偿债资金外,重整投资人对飞马国际进行了债务豁免,还承担了业绩承诺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其他义务。重整投资人义务的履行将有助于化解飞马国际的债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全面改善经营情况,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厚股东权益。

整体而言,本次重整交易实质地增厚了股东权益,改善了公司基本面。而简单的除权处理将无法反映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目的、和由此带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改善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飞马国际整体重整方案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不适用于按照《深交所规则》第4.4.1条规定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飞马国际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具有合理性。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实施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名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已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重整计划》,飞马国际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飞马国际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飞马国际总股本将由1,652,880,386股增加至2,661,232,774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转增股票的行为,公司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将由债权人受让以及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因此,对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对公司股票进行除权处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飞马国际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普通债权组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飞马国际重整案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20年12月15日15时结束。根据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

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该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

为及时推进重整工作,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再次表决,经再次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2020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飞马国际的重整程序。(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及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次重整以飞马国际总股本1,652,880,38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6.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008,352,388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飞马国际的总股本将由1,652,880,386股增加至2,661,232,774股。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

四、除权相关事项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日前,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根据《重整计划》及深圳中院(2020)粤03破5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先由管理人代持,上述股份直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此账户为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公司及管理人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将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过户至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账户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份变动表

单位:股

七、咨询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755-33356333-8899

八、风险提示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3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执行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公司、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骏马环保、飞马投资重整管理人。

2020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飞马国际的重整程序(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重整执行情况及骏马环保、飞马投资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52,880,386股增加至2,661,232,774股(最终实际转增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公司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调整。

3、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根据《重整计划》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9日。

4、为保证重整后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重整投资人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新增鼎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受让的飞马国际股票自完成过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目前,管理人、公司、新增鼎公司以及有关方正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1、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7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披露了深圳中院《公告》,公告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敬请债权人关注。

2、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对飞马投资、骏马环保的财产权利凭证、印章和证照等进行了接管。

3、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关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

4、飞马投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7时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管理人统计结果,飞马投资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5、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管理人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骏马环保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依法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2020年12月8日,骏马环保管理人向骏马环保债权人发出了《再次表决的延期通知》,通知对再次表决的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予以延期,有关延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债权人(详见《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骏马环保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债权人发出了《有关再次表决延期情况通报及后续表决安排的通知》,决定将债权人提交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延期至2020年12月17日15时(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延长债权人会议表决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骏马环保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20年12月17日15时结束。根据骏马环保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并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骏马环保的重整程序(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2)。

公司将密切关注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后续重整进展情况,并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已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同时,飞马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重整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3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程序。

一、骏马环保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公司、子公司骏马环保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骏马环保重整管理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14:30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根据骏马环保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协商,骏马环保管理人不对《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表决的《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骏马环保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20年12月17日15时结束。根据骏马环保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并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骏马环保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就骏马环保重整事项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17日,骏马环保管理人以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获得骏马环保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骏马环保管理人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第一次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后,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再次表决。经第二次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依据该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依法可以批准。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批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 终止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后,骏马环保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骏马环保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骏马环保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骏马环保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骏马环保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深圳中院已裁定终止骏马环保重整程序,骏马环保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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