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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增值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显示江门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地方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附加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公告〔2021〕3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江门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附加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附加税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地方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修改后的《税率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江门表》见附件。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增值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附加个人转让二手非教育费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税率。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费江门市税务局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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