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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处罚(全国股转公司投诉电话)


案情简介:


2018年底,第三稽查局收到实名举报,反映程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转让A公司10%股权给姜某某,隐匿股权转让收入500万偷逃税款。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调查核实情况,稽查局于2019年2月27日决定对程某某转让A公司个人股权,隐匿收入少交税款立案检查。第三稽查局查明:


2016年5月20日,程某某、张某某与姜某某签订《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的三方协议,约定以500万的价格向姜某某转让A公司10%股份(程某某、张某某各转让5%股份),姜某某前期F公司100万元划归股权转让款,姜某某再付400万元即可。同时约定,为了节省高额转让税费,三方去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为虚假金额。2016年5月23日,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程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合计金额400万元。2016年5月30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姜某某取得A公司10%股份,程某某、张某某各减少5%股份,至此,程某某及张某某向姜某某转让A公司10%股权的“协议”履行完毕。


2017年初,姜某某因病去世。因程某某、张某某对姜某某前期F公司100万元划归股权转让款存在异议,且鉴于姜某某已经去世,本着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稽查局认定程某某及张某某转让A公司10%股份各获得转让款200万元,取得上述股权转让款后,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稽查局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向程某某直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原告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进行追缴,处以少交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1749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程某某、张某某与姜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条款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万元为虚假金额,是为了节省高额转让税费,这也是国内外公司股份转让的常规做法;实际股权转让款为500万,其中100万为姜某某前期F公司划归本次购股资金,姜某某只需再投入400万购股资金;三方同意及时到工商局变更股东事宜。合同签订后,2016年5月23日,姜某某通过姜某某的外甥个人账户转入200万元到张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卡号;2016年5月23日,姜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转入200万到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卡号,张某某相关转账款项银行记录和回单附言中明确注明为购买股份款。同时,工商部门的相关登记资料,证明了姜某某2016年5月30日取得A公司10%股份。被告依据上述证据材料认定程某某应缴少交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并对程某某处以少交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749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要点提示:


实务中,时常发生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的案例。本案中,个人股东通过名义上增资扩股,私下收取股权转让款,以虚假的股权交易价格进行工商登记,且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目前,北京、广东、天津、广西、深圳等地已发文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先完税再变更!个人股权转让的偷逃税款行为将不再处于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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