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企业残疾人招聘 残保金减免和多项税收减免兼得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许多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即残保金优惠政策。其中一些优惠政策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期限。本文总结了目前适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如果贵企业已经雇佣残疾职工,企业应当重视残疾人就业,没有关注的更是需要了解。

(企业残疾人招聘 残保金减免和多项税收减免兼得)

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申请条件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残疾人按月足够缴纳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事项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一般员工税前扣除的口径一致,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财税〔2009〕 70号文取消了享受该优惠对企业残疾人人数和比例的门槛,即目前只聘用一名残疾人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文的规定,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 残保金减免

聘用残疾人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比例的,免缴残疾人保证金,各省设定的比例可能不同。其中,成都设定为1.6%。

因此,企业所在地在成都的,如果聘用残疾人人数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人数1.6%,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要求比例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 企业需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否则视为未聘请残疾人员。以成都市为例,根据(川财综〔2016〕1号)文规定,企业应在2019年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残联办理残保金申报审核。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