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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你看看,这是差旅费


差旅费

最近讲差旅费比较多一些,今天把差旅费的内容给大家说下。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差旅费报销范围
  1.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 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 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差旅费报销原则
  1. 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2. 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3. 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
  4. 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 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关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从《企业财务通则》来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第九十四条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中包括差旅费,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费用中包括差旅费。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中,也仅对管理费用中包括的差旅费及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四、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综上所述,在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注意事项
  1. 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 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 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 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 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 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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