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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个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

7月14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各参保单位需申报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双保底”

根据省定标准,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全省分区域按三档执行:武汉市和省直为第1档,月标准为6233元;黄石市等7个市州为第2档,月标准为5250元;荆州市等9个地级市(直管市、林区)为第3档,月标准5000元。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正常调整,同时保留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下限档。


2020社保年度内,我市实行社保缴费基数“双保底”,即对2019年征收度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月人均低于2019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80元/月)的,从即日起至本月底按此下限标准申报核定2020社保年度缴费。高于2880元、低于3150元(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60%下限)的,按3150元的下限申报缴费。高申报于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300%上限(即15750元/月)的,按上限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执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与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执行。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动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变动后数据申报,征收单位缴费基数不变。新的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动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变动后数据申报,单位缴费基个人所得税数同增同减。


继续减免社保单位缴费

2015年以来,我市经过先后5次降低社保费率,累计降低单位缴费费率6.72个百分点。目前,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10.5%(其个税中单位医保8%、个人医保2%,单位生育保险0.5%、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至2021年4月30日,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对个人所得税应的行业差别费率,依次为0.2%、0.4%、0.7%、0.9%、1.1%、1.3%、个税1.6%、1.9%,其平均缴费费率为0.81%。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及累计缴费未到规定年限申报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10%,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据介绍,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黄石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承诺诚信申报缴费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2020社保年度核定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2020年7月的社保缴费,已核定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未核定202核定0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暂按2020年6月缴费基数申报,8月再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并补足7月缴费差额。9月起仍未申报年度核定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待补办年度核定手续后再按规黄石定结算。


与往年不同的是,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除需提供劳动工资、财务决算等报表、资料,以及坚持“两表两签字”“五险一单”核定等规定外,今年增加《参保单位社保缴费申报承诺书》,参保单位须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应保尽保、依法缴费和承担瞒报虚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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