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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系统(工商注册电子化流程)

辽宁省工商局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扣“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多证合一”改革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积极扩大市场主体增量。全程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推进企业“三十二证合一”政策依据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省推进企业“三十二证合一”改革。我省推行“三十二证合一”是之前“二十六合一”的继续和深化,是贯彻落实国家的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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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十二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内容


“三十二证”包括: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农业部门)、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安部门)、公章刻制备案(公安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财政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登记证(人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建部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住建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建部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商务部门)、国际货运代理平台企业备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商务部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海关部门)、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机构代表证(质检部门)、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证(统计部门)、旅行社服登记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游管理部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气象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交通部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交通部门)、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交通部门)、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游部门)、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备案(保监部门)、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备案(保监部门)、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文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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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照事项整合流程方式及条件类别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印章刻制备案、统计证、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等7项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无需申请,除涉税信息外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辽宁省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二)涉及部分企业,只关联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


对于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等6项证照事项,无需申电子化请,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三)涉及部分企业,需关联经营范围,同时需要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工商注册业备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等6项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系统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四)涉及部分企业,需关联经营范围,同时必须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2项证照事项,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总局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且申请人必须完整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才视为完成“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该企业需修改已填报的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表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表述。


(五)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仅涉及企业工商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要求,企业通过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文书的同时,补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并上传有关文件。完成登记后,登记机关将相关数据项全程推送给商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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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8号)等部署,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安排,旨在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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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目标和适用范围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工作规范、办事便捷、成本低廉,方便企业办事、方便基层工作、方便社会监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平台,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实现工商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全程电子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平台,使用统一的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和数据标准,发放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


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与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程电子化登记暂不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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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任务


(一)优化登记流程,实现电子化登记


1.提升登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申请人可通过登录辽宁省工商局外网(http://www.lngs.gov.cn)和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wsdj.lngs.gov.cn),进行企业名称查询、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现从“面对面”到“键对键”的办事方式的重大转变,提供随时、随处、随机、随众服务。


2提升登记工作便利化水平。网上申报的事项,尽量进行智能化、格式化、范例化处理,提供全过程人性化服务。申请人能够随时查询业务进度,对登记机关暂未受理的申请可进行删除和修改,对登记机关暂未作出核准意见的申请可进行撤销等。


3提升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登记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职责、权限均向社会公示,业务过程、处理结果及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工作效率均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做到登记用语规范、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材料规范以及登记档案的保存和查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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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用户管理,实现电子签名


1规范用户管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需登录平台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并在线签署全程电子化登记办理协议,按照不同身份类别提交相应的信息、资料。按照工商总局部署,逐步实现自然人与公安部人口信息库的自动比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统一建设的国家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信息获取。


2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实现企业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等的电子签名。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通过手机工商、电脑等设备在线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根辽宁省据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采取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登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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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归档


1电子营业执照签发。自10月31日起,企业经登记核准后,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短信推送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可通过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申请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可申领纸质营业执照,并可申请寄递服务。


2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变更与注销登记时,纸质营业执照选择邮寄的,应通过邮寄方式收缴原营业执照、公章。


3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按照总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企业登记系统档案按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立卷管理,保证企业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4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工商注册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书式影像档案在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查询利用。发挥电子登记流程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5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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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信息公示,提升信用监管


1及时公示信息。经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电子化,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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