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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五大看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这次修改内容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变化一:刑事“免责人群”有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低龄化犯罪事件不断发生,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针对个别情况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下,12到14周岁未成年人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变化二:干扰司机驾驶可构成犯罪


近些年,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以及公交车司机擅离职守,与乘客互相厮打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不断见诸报端,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坠入江中这一事件的发生,引发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数量庞大的人群,干扰司机驾驶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次立法将此类行为犯罪化,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驾驶人员也提出了要求,如果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变化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最高三年刑


近年来,个别人为了吸引眼球,赚取流量,恶意炒作,哗众取宠,侮辱、诽谤英雄烈士、革命先驱,企图歪曲事实,不仅给烈士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还给社会造成不良价值导向,严重损害英雄先烈的光辉形象。


从3月1日起,针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恶意行为,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尊重历史、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此项规定不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更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诋毁英烈,否定史实,法理不容。


变化四:高空抛物入刑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随着城市高楼大厦的建设,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并导致了不少人身伤亡的悲剧,高空抛物任意性、隐蔽性的特点,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此次立法以刑罚手段剑指高空抛物,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导向,守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变化五:保护未成年 增加照护人员性侵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针对一些恶性案件,往往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慨,此次修正案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震慑此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修改,使猥亵儿童的犯罪情形独立出来,且直接规定了猥亵儿童的量刑情节和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同时,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加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助于预防、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变化六:严惩金融乱象 暴力催收是犯罪


针对近年来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还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等作了修改完善;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有利于更好维护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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