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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多税种联动管理措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在零售环节纳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 黄河


一是违规进销逃避市场和税务监管。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自用油名义设置储油设施囤积油料,私设油罐或加油装置,非法违规分销;一些单位或个人私自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流动于城乡结合部,停靠马路边或停车场、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市场附近为车辆加油,甚至走乡串村四处兜售。其中部分经营主体虽办理了工商或商务登记,但尚未纳入税务金山系统。


二是利用政策空子肆意偷逃税款。一些经营主体违反税收法规政策及发票监管要求,通过“不带票”、“串票”以及借“包税制”等手段,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缴纳的税额与其实现的营业收入严重不对等。


三是低价倾销严重侵害税收基础。由于近年来全国成品油资源供大于求,油品质量参差不齐,成品油批零价差不断拉大,达到1500-2000元/吨之多,按照市场盈亏平衡点测算,汽油最大优惠额度约为1.1元/升,柴油为0.7元/升。但一些企业大肆偷逃税收形成不公平竞争,甚至汽油让价2元/升仍然有利可图,个别经营主体通过低价倾销,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困境,导致依法依规经营企业被动让价销售,直接影响流转税源,严重削弱了国家税收基础。


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落实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要求,有效打击成品油市场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议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为突破口,建设高标准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具体如下:


一是强化成品油生产环节税收监管。以原料、装置确定企业应税油品收率,掌握企业合理税负区间;实施缴纳消费税额与进口原油配额联动监管,按照行业平均收率测算并核定下一年度的原油进口和使用配额;定期对地方炼厂进口原油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进行监管核查,堵塞偷逃税款行为。


二是强化成品油流通环节税收监管。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常态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走私和自建罐、流动加油车、黑窝点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偷逃税企业及个人的司法惩处力度;完善进口产品税收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各类变换税则号、品名等逃税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对进口稀释沥青、轻循环油和混合芳烃征收消费税;强化社会加油站税收监管,加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对加油站的进货、销售进行在线实时监测,防止地方炼厂逃税油品通过社会加油站流入成品油市场;研究制定“互联网 税收”征管办法,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三流合一”,并与税务监管部门实时互联互通。


三是推进消费税分配体制改革。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部署,以及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作出的“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安排,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由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实现税收在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营造公平的成品油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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