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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整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


现按税种整理了各项生活服务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助力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扬帆复航。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税收纳税人都能享受


1.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增值税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2016年5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整理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2016年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2016年5月1日起,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6.2016年5月1日起,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2016年5月1日起,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降税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微: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分析:


广西区内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J公司销售建材,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3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2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确定其销售额,以判断其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分析:优惠政策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2月的不含税销售额=20万/(1 3%)=19.42万元


3月的不含税销售额=10.2万/(1 1%)=10.10万


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9.42 10按.10=29.42万元<30万元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2016年5税收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


加计抵减: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2021年许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整理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的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年应纳税所得额≦1增值税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实际税负为10%。


享受条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2021年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3.2014年七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和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


1.免征按: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行业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的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广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行业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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