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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划拨土地的法律依据方式(集体土地征收)

最高院:划拨土地遇征收也应当依法补偿


老百姓想要获得国的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法律种方式,一国有种方式是划拨,另外一种是出让。对于划拨土地来讲,在划拨时使用权人集体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而出让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交纳出让金。如果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遇到征收,集体征收部门很可能会以土地是划拨地为由,而不给被征收人补方式偿,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讲讲这个问题国有。



某国有企业在公司改制时转让资产,张先生是受让人。因为国有公司的用地是划拨取得,张先生受让土地之后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依然是划拨。在2012年收回国有土地时,征收部门认为张先生的土地是划拨地,不应当享有补偿,决定法律只对张先生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张先生认为这一决定是不合法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的,都需要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要按照划拨和出让土地两种方式进行区分。在本案中,土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则需要参土地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来进行补偿,不能因为土地是划拨的就不对其进行补偿。依据最终的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征收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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