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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群 社会保障税(朱为群中国税制)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十八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表示,“用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设计出来的制度是符合公平性的或者是一个良法”,关键在设计房地产税制度过程中,建立起收支相连的决策机制。明确收支相连,让老百姓能够清楚地知道房产税用在什么地方,这样可以增强公众对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


朱为群表示,经验证明,收支相连的税制改革容易为公众所接受,特别是用于受公众欢迎的公共项目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的社会保障税或者类似税费,就是因为其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而受到纳税人或缴款者较高程度的认可和接受。


世界各国课征房地产税的正当性大都基于政府对产权的保护及地区性公共产品的提供。2010年夏,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开展的对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2500户家庭的民意调查显示,如果房产税能够降低房价或者改善公共设施和服务,支持率将提高30%;如果老百姓能够清楚地知道房产税用在什么地方,支持率也将上升。因此,在我国,通过房地产税收支相连,强化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和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联系,可增强征税的合理性。


房地产税由个人直接缴纳并负担,是透明的直接税,会使纳税人感受强烈的“税痛”。我国设计中的房地产税将按不动产评估值进行征收,并由只对经营性不动产征收扩展到对居住不动产征收。这表明,与近年以减税为主的多项改革不同,房地产税改革很可能将增加部分纳税人群体的税负,对其心理感受和经济负担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众对该项改革的可接受性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


与此同时,为确保征税的合理规模,保障纳税人权利,控制征税权力成为各国制度构建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在我国国家层面,税收法定原则在基本法律中的确立,成为约束征税权力的根本保证。房地产税中央决策也将遵循这一严格的立法规范。但未来的房地产税将对地方政府充分授权,因而地方对房地产税的具体实施享有一定的决策权。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曾经出现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和当前不容乐观的地方债务情况,说明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收入冲动。一旦将来的房地产税由地方自主决策,如何防止其不当扩张收入规模,需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将房地产税收入与支出联结起来进行决策,强调了税收的增加必须以满足地方公众的公共需求为必要条件,就可以通过支出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对房地产税收入的总规模施加一定的控制,从而使房地产税的总体负担被约束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


收支相连可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


此外,朱为群指出,建立房地产税收支相连的决策机制将对地方治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持续稳定的房地产税收入将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资源,有利于其治理能力的发挥。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在财权上收与支出增长的共同影响下,省级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压力问题突出。由于税收收入不足,地方转而通过土地出让或借债筹集收入,对转移支付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其财政的可持续性会弱化,导致资源不足而产生治理危机。而房地产税可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成为实现地方治理目标的重要物质基础。


其次,建立起房地产税与其支出相连的决策机制,不仅可以使税收手段与治理目标达成一致性,并且在征税过程中可强化地方的治理责任。多项调查表明,与对中央政府的高度信任不同,我国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不容乐观。这与地方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和服务意识缺乏及政府行为的错位、越位、缺位等密切相关。为此,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进而转变其职能行为,将地方治理的最主要目标定位于有效提供地方民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房地产税的收支相连决策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将“支出”的方向及规模与房地产税的“征收”直接衔接起来,以满足公共需求为评价标准,从而约束和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有助于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


最后,有效运作房地产税收支相连的决策机制,可促使地方提升多元共治水平。房地产税对公众自身利益影响的直接性,将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决策,促使政府通过收支相连决策机制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吸纳公众参与决策,不仅有助于揭示公众对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也有助于形成更好的支出决定,达成共治共享。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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