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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怎么交个税(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导语:怎么最近,有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就其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个税问题,提出讨论,主要围绕个税税率适用问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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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除了要明白“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法规定以外,还应该结合具体的业务情景,即纳税行为的发生原因来分析。


笔者认为,判定合伙人该法律行为适用税率的焦点在于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股东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二是合收到伙企业转让投资分红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份额。


当发生第一种情况,法律行为人就是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份额应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在合伙企业转让其投资取交得的股权情况下(比如合伙企业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为主体为合伙企业,实现的转让收收到入,经过“先分后税”的原被则,相关自然人股东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投资企业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先看政策是如何支持的:


一、关于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转让股权的规定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个税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合伙人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投资企业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交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企业]91号)


2.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被规定》(财税分红[2000]91号)


第四条 个合伙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的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份额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个税收入、财产出租、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转让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转让伙的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合伙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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