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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68号)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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