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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进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企业购进货物,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情简介】


尚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其陈述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3月与杨某、辛某口头约定买卖合同,尚某支付货款,两被告杨某和辛某为原告尚某供应沥青。2020年4月原告支付两被告货款,被告按约在某区交付货物。2020年6月20日,原告尚某委托尚小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尾号1377)汇款至辛某农业银行的账号(尾号1677)货款50万元,两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原告供货,被告杨某共返还原告货款共计24万元,剩余26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某和辛某至今未返还,故起诉。


杨某答辩:原告尚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此案涉嫌犯罪,应中止此案审理,移交公安机关。


辛某答辩:辛某尾号1677的农行卡一直由杨某管理使用,卡内资金系杨某所有,与辛某无关,辛某与原告尚某不认识,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对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杨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称其不认识原告尚某,只是通过中间人联系,2020年被告杨某从尚某那里购买增值税发票用以配煤结账,原告向被告转款是为了走账,借用被告辛某的账户转钱,后原告尚某和被告杨某之间产生了矛盾,因原告尚某未给付被告税票,被告杨某扣了原告26万元,杨某与尚某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尚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解读】


一、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件原告尚某妄图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诉求被告杨某退还购买增值税发票、借他人账户走账等相关款项,经法院审查,本案件审理中,原告尚某对于其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无法说清购买货物的单价、数量、交付方式等具体情节,实际是原被告之间存在购买增值税发票、借他人账户走账等行为,经法院综合判断该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故应依法驳回原告尚某的起诉,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私自买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违法,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并且《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涉案购买增值税发票、借他人账户走账等相关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审判机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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