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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矿产资源税税率计算方法)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说,本次改革主要是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将锰矿、锑矿等30个税目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率,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本次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的大多数矿种也将实行从价计征。


同时,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法。


据介绍,我市的资源税纳税人主要是温泉酒店、矿泉水公司等。根据我省的规定,地热的税率为0.6-0.7元/立方米,矿泉水按销售额的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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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问:本次资源税改革还有哪些内容?


12366解答:首先,本次改革中,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在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其次,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后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开。


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本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提出开征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一是对上述21个税目以及砂石、粘土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确定。


二是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第四,增设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以及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税目税率如何定 请您看过来


张女士问:本次改革资源税的税目税率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12366解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规定,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见下表:


申报表有啥变化 帮您理清楚


黄先生问: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销售精矿和原矿不同的情况应该如何填写?


12366解答:一是将原资源税两张纳税申报表修订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既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也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主表反映从计税依据(包括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到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过程,简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计税依据的算过程以及减免税项目有关情况,反映应税产品销售额需要折算、换算或者扣减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等情况。纳税人在填写附表后,主表数据项中只有“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其他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再次填写。


二是将全部资源税税目(水资源除外)按征税对象归纳为原矿和精矿两大类税目填报。同时明确: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税目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以金锭和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二)。


三是纳税人开采原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一),开采精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二);两类税目均开采,则附表(一)、(二)均应填报。凡不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附表(三)。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应税产品销售额之类的数据项。


背景


资源税全面改革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利润增加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利润减少时企业少纳税。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


另外,本次改革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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